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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散区域的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
点击次数:5162 更新时间:2012-08-23
 
        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,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,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、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。
 
  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:
 
  3. 建筑(含交通隧道)中的疏散走道、疏散路径。
 
  4. 防烟楼梯间前室、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。
 
  5. 避难层(间)。
 
  6. 直升飞机停机坪。
 
  7.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:
 
  8. 楼梯间(含敞开楼梯间、封闭楼梯间、防烟楼梯间)。
 
  9. 室外楼梯。
 
  10.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:
 
  11. 消防控制室。
 
  12 消防水泵房。
 
  1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、变电所。
 
  1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。
 
  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
  16. 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/2,
 
  17. 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.0lx,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.5lx。
 
  18. 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.0lx.
 
  19. 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zui大值与zui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:1。
 
  20. 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zui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.0lx。
 
  21. 应急照明灯具在60º到0º水平线视角内(图中阴影部分)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200cd,60º到90º垂线视角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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